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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竣工验收、结算管理办法
2017-11-05 19:38  

 

工程竣工验收、结算管理办法

(1)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清单,现场管理人员实地逐项复核初检,初检通过后,按规范整理好相关资料。

(2)对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施工工艺的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的,应重新安排施工,不得组织竣工验收。

(3)竣工验收由后勤处(3人以上)、纪审委(3人以上)、施工单位代表及使用代表参加,现场对施工发生的工程量和包干项目进行确认,并完成相关签证手续。

(4)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,修缮中心依据招标办的立项通知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结算书。纪审委对结算书初审后报学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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