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学校水电费收缴管理,维护学校利益,做到水电费应收尽收,及时回收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后勤管理与服务处、财务处为学校水电费收缴的责任单位。后勤管理与服务处负责水电表查抄、催收,制作报表报财务处,财务处负责水电费收取。
二、水电表查抄。由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安排两名专人对校内各用户定期查抄,建立台账,现场签字确认。
三、校内住户水电费收缴。
1.馨园住户电费由市供电公司直接收取;水费由物业公司每月抄表代收,每季度与学校结算。
2.文园住户水电费收缴。安装预付费电表,实行预付费用电,购电到财务处卡务中心办理;水费由后勤管理与服务处每季度抄表,数据报财务处,由财务处负责收缴。
四、校内商户水电费收缴。由后勤管理与服务处每月抄表,数据报财务处,由财务处负责收缴,财务处定期将收缴数据反馈后勤管理与服务处,由后勤管理与服务处负责催收工作。
五、校内施工单位水电费收缴。施工单位进场前须到后勤管理与服务处报备,装表计量,工程年度内完工的,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、结算;工程跨年度完工的,每年年底结算一次水电费,工程完工后再清算一次水电费。
六、水电费收费标准。
1.居民生活用水2.85元/立方米,居民生活用电0.59元/千瓦时。
2.工业及经营用水3.32元/立方米,用电0.86元/千瓦时。
3.学生食堂水电价格按居民生活标准执行。
当地政府调整水电价时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。
七、监督检查
1.财务处须每月提交水电费收缴报表,后勤管理与服务处根据报表,对未缴纳的用户予以催收。
2.审计处要定期对水电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。
3.水电收缴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因弄虚作假、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,严肃追责问责。
4.用户自接到水电费交费通知,超过一个月未交清水电费的,后勤管理与服务处有权停水停电处理,因此造成损失的,由用户负责。
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